發揮國有企業監事會職能,提升履職實效
發布日期:2020/11/10 15:25:17 | 瀏覽次數:11981 來源:鄧朝華/特發地產公司國企通過實行公司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以《公司法》為依據,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建立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在內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隨著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出資者所有權與企業法人財產權分離,出資人不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建立和完善監事會制度為主要形式的監督體系和監督機制是建立企業硬約束機制,健全法人治理結構,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強化受托人對出資人負責,確保出資人對企業的最終控制權,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體制性和制度性的安排。
自1998年以來,國有企業監事會制度經歷了雛形、形成、發展、成熟階段,實踐證明,國有企業監事會制度是符合我國國情、行之有效的一項制度設計。但是國企監事會制度仍然面臨一些工作難點,需要不斷完善工作機制,創新工作方法,不斷提升監事會的履職實效。
一、國有企業監事會制度的主要發展歷程
(一)雛形時期:稽察特派員制度。
1998年,全國人大九屆一次會議決定建立國務院稽察特派員制度,向國有重點大型企業派出稽察特派員,代表國有資產所有者對企業行使監督權。
(二)正式形成時期:外派監事會制度。
1999年,建立健全國有企業外派監事會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訂了《公司法》,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構派出,代表國家對國有企業的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并授權國務院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管理的相關辦法。從體制和機制上加強對國有企業的監管。
(三)發展時期:監事會開展工作有了法律依據。
2000年,國務院頒布了《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簡稱《條例》),為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條例》規定國有企業監事會主要職責是檢查企業貫徹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檢查企業財務、驗證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檢查企業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產運營等情況;檢查企業負責人的經營行為,并對其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四)成熟時期:明確歸口,實踐全過程監督。
2003年,國有企業監事會劃轉歸國資委管理,依據《條例》賦予的職責和權利,緊緊圍繞出資人監督的需要,深入企業開展監督檢查。積極探索,創新監督方式,豐富監督內容,拓展“聽、看、查、詢”監督手段,促進工作成果運用,深化過程監督。積極實踐行政監督向出資人監督、財務監督向綜合監督、糾錯性監督向保健性監督、事后監督向全過程監督的轉變。
在全過程監督中,監事會監督工作要求做到事前列席企業相關會議,了解重大決策的研究、論證、決策過程,事中聽取企業負責人和有關部門對企業的財務、資產、經營管理等情況匯報以及企業職工的情況反映和意見,查閱必要的財務及經營管理資料,現場調查執行情況,事后檢查財務報告,驗證經營結果。發現問題,及時向出資人報告,隨時向企業反饋。
通過卓有成效的監督,監事會不僅基本摸清了企業的家底,揭示了企業存在的諸如資產損益不實、主營業務不突出、投資擔保違規、財務管理薄弱等問題和風險,為完善國有資產監管制度提供了可靠的材料和建議,為企業加強管理、堵塞漏洞、規避風險提供了強有力的外在動力。同時,也強化了企業負責人的自律意識。
國有企業監事會制度建立以來,監事會對維護國有資產安全,促進國資監管有的放矢開展工作,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國企改革的復雜性和漸進性及監事會監督工作存在的原生性不足,使得監事會工作不可避免的遇到一些問題,一定程度制約了監事會工作的開展。
二、監事會工作的難點
第一,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定位不是很明確,不利于監事會職責的落實。
《條例》明確國有企業監事會是獨立于企業之外、政府派出的監督機構,與企業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監督對象為企業法人和企業負責人,監督工作的主要任務是資產安全和保值增值,事后查錯,報告是其核心,服務對象主要是派出機構。
2005年修訂后的《公司法》賦予監事會更大的職權和更大的責任,除了該法規定三項基本職權外,行使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但《條例》沒有進行修訂完善,導致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定位不明確,致使工作開展起來面臨一些障礙。
第二,監事會法定職權相對監督對象偏小,缺乏必要的實施手段和保障制度。
《公司法》規定國企監事會檢查公司的財務;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等種種職權,卻沒有明確強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監事會監督不配合、不按要求糾正的制裁條款。也沒有明確監事會在公司監督體系中的主導地位,與董事會監督、內審監督的關系如何,監督手段有限。導致監事會監督工作實效有限。
第三,受國企改革進度及深度的不同和分權制衡的公司治理文化還很淡薄的影響,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制度和機制尚存在一定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監事會工作的開展。
三、監事會有效開展工作的方法
第一,依據《公司法》,有效作為,最大限度保障出資人的利益。
監事會是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組成部分,《公司法》規定了監事會的部分職權和運作方式,明確其核心任務是監督、制衡董事會和經營層、維護出資人利益。監事會應開展全過程的監督工作,按照監管工作需要,實施有目的的監督檢查,解決出資人信息不對稱問題;在監督、制衡董事會和經營層時,也要向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提示風險,糾正不當行為,為企業持續健康發展保駕護航,促使出資人利益最大化。
第二,通過《公司章程》依法確定監事會的職責和任務,細化監事會職責邊界,明確監事會監督權與董事會監督權以及企業內部監督機構的工作關系,使監督權力與監督職責相匹配,保障監事會有效履職。
1.規定企業要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將監事會納入企業經營管理信息流轉環節,監事享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信息獲取權。
2.規定監事會在企業監督體系中的主導地位,統領企業內部監督資源,整合企業內部監督檢查資源,拓展監督手段,有效發揮監督合力。
3.賦予監事會對獨立董事的提名權和對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任用的否決權,以提高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和財務、審計部門工作的客觀性。
4.賦予監事會審慎使用對重大事項的特別否決權,實時維護出資人權益。
第三,進一步規范監事會的工作制度,深化監督成果的運用。
加強監事會對企業整改的跟蹤落實力度。監事會通過下發建議函、提醒函、建議書等方式要求企業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還需加強后續的跟蹤落實,通過再評估工作,直到企業整改工作完全到位為止。
第四,以公正獨立的原則開展工作,堅定履行對出資人負責的使命。
監事會受出資人委托,代表出資人負責監督董事和經理人員行為及其業績。獨立是監事會的靈魂,不僅是形式上的獨立,更重要的是實質上的獨立。只有堅持公正和獨立的原則,才能保證監督檢查結果的客觀性和公正性,才能達到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目的。
監事會在國有企業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隨著國企改革不斷深化,隨著外部市場環境日益復雜化,監事會需要與時俱進,進一步加強職能建設,不斷改進和創新工作方法,切實提升履職實效,充分發揮出資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推動國有企業的持續發展和壯大。